装修新房时发现承重梁有质量问题 开放商:不严重不赔
刚买的小区新房,业主装修期间称发现承重梁有质量问题,后经相关机构检测,确认存在孔洞、漏筋等问题。而开发商沈阳某有限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不构成安全隐患,因此不同意业主的索赔请求。最终,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定沈阳世茂违约,应赔偿业主损失。
沈阳装修公司从国内多家法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除沈阳的房地产项目外,该集团还在其他三个省市有小区楼盘因违约问题被法院判令赔偿。
业主:装修新房时发现承重梁有质量问题
业主邹某诉称:2015年1月13日,他与开放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西侧)文体路7-8号1-41-1《世茂五里河花园》商品房,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商品房如期交付后,邹某进行了装修。但在2015年9月28日,邹某发现商品房中的承重梁有严重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商品房的使用,无法装修。
后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房屋进行了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确定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开放商对邹某的新房进行了维修,直至2015年12月23日修理完工。
邹某认为,此次维修,致使其不能按期入住,由此产生了三个月的租房费用,及三个月的物业费等损失。
为此,邹某与开放商就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认为应由开放商承担相关费用。
世茂:只是存在漏筋现象不算严重
法庭上,开放商认为业主邹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公司辩称,邹某于2015年9月28日报修,该公司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察看,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通过维修解决,并出具维修方案,但邹某坚持认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同意施工单位维修,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及时维修。
该公司称,在此期间公司多次与邹某沟通协调,但原告邹某始终拒绝。
该公司还表示,后经政府部门协调,双方共同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问题进行检测,2015年11月11日得出检测结论,认定检测部位存在漏筋、孔洞等现象,虽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但满足并符合设计要求。
由此,开放商认为,这说明原告报修问题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不构成安全隐患,邹某认为的该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没有理论依据。
该公司称,报告出具后,邹某质疑检测结果,要求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意见,因此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邹某直至2015年12月初才同意维修,施工单位于2015年12月18日开始维修,并于当天维修完毕,原告验收合格。
因此,原告房屋延期装修三个月的责任,系原告不同意开放商维修所导致,并非该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故由此产生的责任以及损失应由邹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存质量缺陷开发商违约
由于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邹某将该开放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给付延期装修3个月租房费15000元,小区物业费3个月985元、住宿费788元、交通费2139元。合计1891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邹某与该开放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邹某一次性支付房款*******元。
后邹某在准备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后,双方共同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
该工程四十一层4/n-m轴梁存在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中的孔洞、露筋现象,并存在钢筋锈蚀情况;
2-4/d-e轴顶板存在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中的孔洞、露筋现象,并存在钢筋锈蚀情况,顶板与保温板界面处露筋等现象;
4-5/d-e轴顶板存在顶板与保温板界面处露筋现象,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
法院认为,邹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房款交付给开放商,开放商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邹某的义务。
开放商将房屋交付给邹某之后,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中的孔洞、露筋等现象,并存在钢筋锈蚀情况,应属开放商在履行双方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开放商履行了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的义务,但在此期间,邹某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因存在上述质量缺陷进行鉴定和维修,致使邹某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正常合理的占有使用,已造成了邹某的损失,对此,开放商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邹某诉请被告赔偿交通费及住宿费,因邹某所提供的相关车票及发票均显示实际支出费用的主体不是原告本人,故法院未予以支持。
2016年4月2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标准赔偿原告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的损失共计9817元;赔偿邹某物业费损失897元。
10月13日,就此事联系审理此案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唐佳,她说,截至目前,原告邹某与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涉案项目:沈阳世茂五里河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是在中国足球首次冲入世界杯的“福地”五里河体育场拆除后原址建造的,总建筑面积约160万平方米,规划18栋超高层住宅建筑,以及285米的双子塔写字楼,建成后成为沈阳第一高楼。
延伸阅读2016年世茂地产多次违约被起诉
今年上半年,该开放商地产在全国各地的四个小区项目,均因违约问题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业主损失。
2016年5月14日,绍兴的御景华庭小区第42幢两处商品房因被电力部门认为房屋不具备供电条件无法入住而被业主起诉。原告诉称购房后,但因房屋无电力供应,致原告无法自用或出租他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最终,案件以判决赔付业主违约金84万元告终。
2016年5月25日,业主钱某与张家港世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8日,钱某与张家港世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由钱某向张家港世茂认购张家港市暨阳湖苑一处住宅,合同约定钱某在签订认购书时交付定金50000元,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同日,钱某交付了定金50000元。但钱某称双方就付款方式等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张家港世茂将涉案房屋转售他人,故起诉要求其归还定金及利息。法院最终判令张家港世茂返还其收取的50000元定金。
2016年6月7日,天津业主宋某对天津世茂开发的鲲玉园某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对维修不满意而将其起诉。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9日,原告对涉诉房屋进行验收。随后原告提出该房屋存在厨房吊顶漏水、客厅及卫生间吊顶有污点、地砖缝隙大等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因原告提交的书证能够证明其购买的房屋存在厨房顶部漏水事实,该事实足够影响原告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因原告厨房顶部漏水事实已经得到修复,未举证证明被告第二次漏水的维修时间,结合第一次漏水的维修时间及原告提交的证据,酌定本案中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时间为2个月,但对于原告主张房屋无法正常使用14个月,不予支持。
一审审判决后,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该质量问题是否足以导致14个月不能入住,以及上诉人主张的涉诉房屋返臭味是否足以达到无法居住的程度,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然上诉人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宋某提交的维修单能够证明其购买的天津世茂开发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能够证明被告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维修,因此判处赔偿业主物业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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