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钱不给钥匙 南京一小区收房要预交一年物业费
南京某小区购房合同中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据南京装修公司小编了解,对此有业主表示:物业费收缴,跟家门钥匙捆绑在一起,总觉得这个方法太闹心,感觉是被逼迫的。物业费应该缴纳,但不应该有前置条件。
南京装修公司小编获悉,近日,市民杨先生反映称,自己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交房时要预交一年物业费,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对此他很不理解,物业怎么能擅自扣下钥匙呢?

据杨先生介绍:“物业让我预缴一年的物业费,我不同意,他们就不给我房子钥匙。现在不仅仅是我面临这样的情况,很多小区的业主也有同样的困扰。我们也多次找物业沟通过,无奈物业不同意。”
该小区小区物业管理处,不少业主正在办理物业手续。针对物业费的问题,有业主表示:“我觉得预交一年物业费没有什么问题,小区总要有人来服务,大家都不交钱,小区谁来管呢?”也有业主认为:“物业费收缴,跟家门钥匙捆绑在一起,总觉得这个方法太闹心,感觉是被逼迫的。物业费应该缴纳,但不应该有前置条件。”
针对杨先生提出来的问题,江鸿物业负责人表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省市物业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所有购房人都签定了这样的协议,包括投诉者本人在内。”
对此情况,该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购房合同附带了物业合同,在补充协议里,确实有需要预缴一年物业费的约定。”
既然有合同,是不是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去履行?对此,专业法律服务微信号“金陵大状”特约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律师认为:“在购房合同里约定预缴1年的物业费,才能交付钥匙的行为,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在业主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后,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与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陈华律师建议,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协议时,要看清楚合同附件里约定的义务,及时提出异议并留下证据,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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