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购房人须买产权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纷纷来电咨询租、售公产房政策的变化,记者了解,在这次《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直管公产住房置换时,购房人购买使用权同时购买产权;另一条就是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
按照《办法》,7月1日起,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据了解,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天津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即直管公产住房置换时,购房人购买使用权同时购买产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国家和天津规定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此外,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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