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承兑汇票骗银行750万贷款 三被告人获罪
票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仅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资金损失,而且干扰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
17日,一起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票据诈骗案在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朋某某注册成立了某农业开发公司,但公司连年亏损,个人还欠大量外债。2014年初,被告人朋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某帮忙融资,并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同案人唐某(脱逃,中止审理)。朱某某、唐某称能够帮助获取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质押贷款,但其所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质押贷款,不能用于贴现,双方还约定了给付好处费的比例。
		
 
	
 
	
	   3月-4月间,朱某某、唐某向朋某某、黄某提供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900万元),虚假公司的印鉴、委托书、担保函等伪造票据和资料;朋某某、黄某另外还伪造了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通过这些虚假资料,朋某某骗取太湖某银行贷款750万元。得到巨额贷款后,按照事先约定,朋某某从贷款资金中,向朱某某、唐某支付80万元好处费,黄某以借款名义从中借得人民币93.6万元。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朋某某处冻结8万余元。朋某某亲属退赃16.75万元外,其他两名被告人均未退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朋某某、黄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使用,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朋某某、黄某均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票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仅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资金损失,而且干扰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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