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间灯光不亮造成业主受伤 法院判物业赔偿9万元
住宅楼电梯间灯光不亮,地面湿滑,导致住户摔倒受伤,你是自认倒霉,还是提起诉讼依法维权?近日,咱长沙装修网的小编就了解到,72岁业主走出电梯时,由于灯光不亮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近日,通过维权得到了物业公司的9万元赔偿。跟咱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长沙装修网的小编昨日从芙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范秀文与小区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9成责任,赔偿范秀文各项损失92139.08元。
长沙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2015年4月16日上午9时许,72岁的范秀文从所住小区A1栋4楼乘坐电梯到1楼准备外出。走出电梯时,因电梯间灯光不亮,且物业公司保洁员打扫卫生后地面未干留有积水,地面湿滑,范秀文由此不慎滑倒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将事发地点的照明灯进行了更换,亮度已经达到明亮标准,并将电梯间过道门的封闭门板换成了通风透光的纱窗门板。因与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无果,2016年3月21日,范秀文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受托成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因此物业公司是小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长沙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范秀文作为小区A1栋403房业主余某某的母亲,与业主共同居住生活在小区A1栋403房,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障。因小区A1栋的电梯间照明维护不及时,地面积水清除不到位,范秀文在电梯间滑倒受伤,因此应当认定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范秀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长沙装修网的小编了解到,法院认为,范秀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芙蓉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范秀文9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范秀文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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